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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油价较低时期,为节约能源和调节消费,对成品油征收较高税费是合理的,但在高油价时期,对成品油减税则是明智的选择。
工业文明带来的问题,如环境污染等根本无法解决的外部性问题,以及生态系统灾变的气候变化、不可再生性的自然资源等毁灭性打击。例如,美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是保守和自私的。
由此不仅开启新的能源时代,而且可能带来新的产业文明。从中国经济增长需求的角度当然能轻易得出中国需要核电的结论,但一个国家的核电,若仅仅建立在经济增长的需求基础上,却是极其危险的。我的那篇文章,其实与松本健一的观点是一致的。真理往往首先是由少数人知道和坚持的。核电仍然是工业文明,且是工业文明的最高表现形式。
截止目前为之,世界公认的事实是:作为工业文明的核技术开发,却无法解决核废料的难题通用汽车去年9月雇用的一线工人的工资仅为经济危机前的四分之一。其一,国家对公共性极强的土地可以实行国民共同共有,建立土地的国家所有制。
第二,社区共有资产不仅包括了经济学所定义的公共物品,更包括了经济学所定义的私人物品。第五,传统集体经济存在一种内部人控制自增强机制,产生显性的和隐性的两种监督成本。进入 党国英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集体经济 集体产权 。在传统集体经济系统中,公权按科层制的集权原则或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原则直接处置资产,例如,农民土地承包权不仅在官方的政策表述中被看作是农民的财产权,更在经济分析中被看作是私人物品,但在法律规定中,也在实践中,常常由公权处置。
通常,这些土地的使用需要利用市场关系,其所有权制度可实行按份共有或社区共同共有。对发展集体经济的反省,在少数干部和一些学者中间早已有之。
如今,在乌坎村事件以后,更多的反思已然在更大的范围里出现了。在这个理念基础上安排土地制度改革,我们将会摆脱很多束缚,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建立适度土地密集型农业、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创造制度基础。但传统集体经济体制将成员的资产完全掌握以后,会产生分红刚性,村干部借此获得集体成员的合法性认同。这种私权自由受公权干预的现实,是引起农村社会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公共性问题由其使用的所谓外部性引起,例如农地被不合理地用作了建设用地,或建设了有污染的工厂等等,这类问题一般可以靠政府与社区规划及用途管制来解决。第四,通过清产还债的办法,解决村级经济的债务问题。地方政府可以将集体公共性资产收归政府,同时全部承担公共服务责任。即使是因公共利益征地,在发生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也要针对农户走法律程序,不能依多数人的态度对少数人直接采取法律行动。
第四,传统集体经济的公权扩展结构造成广泛的无责任负债现象。这种分红刚性所产生的压力,是珠三角地区集体经济负债的基本原因。
笔者赞成社会主义社会的产权结构应包括公有制,甚至可以说公有制应占主导地位,但在土地产权关系上要重新认识公有制的内涵。珠三角等地常见的外嫁女保留成员权、复转军人与大学生回迁农村户口、市民身份回归农民身份等等问题,至今在困扰各地的政府。
又因为集体资产被作为公共品产生的源头,以至于在分红时以社员身份为对象进行,而不论社员对资产的关心与负责程度,产生了平均主义的低效率。东莞一些村借债分红的困局,拖出了传统集体经济步履蹒跚的背影。股份社相对独立,和社区公共服务的关系更加清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了条件。对这样一个重大问题,若不是领导人说话,人们还会三缄其口、默不作声。股份社的建立虽然没有根本解决传统集体经济问题,但通过股份的量化固化,为新的改革奠定了一种技术基础。在珠三角地区,我们看到总有集体成员反对外来人口享受社区的公共品,造成社区公共生活的封闭性和本地原住民与外来人口之间的裂痕。
编者按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以东莞部分村集体一面债务压身、一面每年还要向村民支付巨额分红的现状为例,指出: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一些村民不愿意忍受转型的阵痛,处理得不好,有些村可能会变成东莞的希腊。例如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这件事,不论征地是不是与公共利益有关,开发商或政府都应该和土地承包者一对一地谈判,绝不能由多数人的决策替代少数人的意志。
这也许是中国思想解放的特点。第二,要区别集体经济与集体产权,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
◆农民土地承包权不仅在官方的政策表述中被看作是农民的财产权,更在经济分析中被看作是私人物品,但在法律规定中,也在实践中,常常由公权处置。所以类似征地行为一般不要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制不愿意交易的权利主体。
中国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已经有了较大变化。在公共品数量较少时,人们不会对社区成员做严格的资格甄别。集体经济越是强大,这种内部人控制的激励作用越大。在珠三角地区就发生过同意拆迁的大部分农户殴打钉子户的事情。
广东在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两个步骤有重要实际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思想解放的实用主义态度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保留了许多改革死角,壮大集体经济的主张,便是其中一个。
而土地的私人属性则决定了土地的使用者应该有独立的处置权,不能靠少数服从多数这类公共事务处理原则来处置土地。更深入的改革要做下面几件事:第一,对集体产权(社区共同共有)要视不同情况,或者完善管理,或者过渡为国民共同共有产权。
温家宝总理新近发表的关于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文章,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土地制度改革决策一脉相承。集体产权具有合理性,并不等于集体经济具有合理性,这个新理念需要树立起来。
◆乌坎村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一定层次和一定历史时期,自由的价值甚于民主的价值。第二,发展私人物品(对应经营性资产)的按份共有产权,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大规模的集体经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特别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他们在私人事务中享有充分的自由,应是超越其他的首要任务。
第三,要正确认识公有制内涵。这种产权形式自古以来就存在,例如,社区道路、社区宗教设施、基于宗法关系的祭祖设施、社区公学、社区公地(通常以低租金租给穷人)等等。
乌坎村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一定层次和一定历史时期,自由的价值甚于民主的价值。在更大的区域里,如果不同社区的公共服务水平差别不大,人们对不同社区成员的流动更不会计较。
拍卖所得不足以还债的村级经济组织,可以按破产处理。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不是要搞私有化,只要落实农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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